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一、實施目的: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因應社會變遷,運用學校設施及人力,提供學童課後藝能學習,培養多元智慧與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學童課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正式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三、實施對象:以招收本校或他校附設幼稚園至六年級學生為原則。
四、實施時間:
(一)平日上課期間須於學生放學後辦理,且活動以每次至多二小時為限。
(二)學期期間之星期六。
(三)寒暑假期間。
五、辦理模式:
(一) 學校自辦:
學校負責招生、場地安排、行政策劃、遴聘師資、活動內容設計與教學評鑑。
(二) 學校主辦、家長會協辦:
1、學校負責招生、場地提供、師資與活動內容設計之審核、教學評鑑等。
2、家長會負責協同行政策劃、遴聘師資與教學評鑑。
六、成立組織:學校應成立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簡稱推行委員會),其成員應有家長代表參與,負責課後社團推動事宜。
七、師資遴聘:
(一)大專院校教師及國家認定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領有證書之專業教練(師)。
(三)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四)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五)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六)本校或他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退休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八、活動實施:
(一)課後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班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二)各校應妥為規劃課後社團活動之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
九、活動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的原則下,得充分運用禮堂、操場、教室等場地與設施。
十、經費收支:
(一)一切收支由學校設專戶代收代付,其收支明細表定期以書面方式對學童家長公開,並張貼於校內公布欄一星期以上。
(二)社團負責老師必須提出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對於身心障礙、單親、低收入戶、清寒等學童,得酌予減免費用。
(四)各項社團所收費用,其中得以上限百分之八十應用於指導老師鐘點費;餘應用於講義、水電、行政費、文具、雜支等。行政費以實際負責籌辦或參與活動之有關人員為限,支用標準由各校推行委員會訂定之。
(五)各項活動收費,採月繳或期繳方式由推行委員會自行決定,惟採期繳而家長因故無法全期繳交,應允其分期或按月繳,不得拒絕其參加社團活動。
(六)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次數),應補課或按比率退還費用或減收。
(七)學生欲中途退出,得視實際情形酌予退費。
十一、鐘點費支領標準:
(一)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國家認定具有特殊貢獻者,每小時以1200元為原則,得依本點第5款規定至多以1600元為限。
(二)下述人員每小時以800元為原則,得依本點第5款規定至多以1200元為限。
1.大專院校講師、領有證書之專業教練(師)。
2.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3.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4.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5.他校現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
6.退休教師。
(三)本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或兼代課教師,每小時以450元為原則,得依本點第5款規定至多以800元為限。
(四)上述上課時間每小時60分鐘內含10分鐘休息時間。
(五)每班招生人數超過15人,每多1人每小時得多支領40元。
(六)課後社團招生人數不足支應上述鐘點費標準時,以實際招生人數之鐘點費經費支應。
十二、學生收費標準:每人每小時以120元為上限 (材料費另計)。
十三、獎懲:
(一)辦理課後社團活動績效良好之學校,每學年結束後相關人員得覈實敘獎。
(二)課後社團活動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學校,經查屬實,視情節分別予以糾正、限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
十四、活動評鑑
(一) 課後社團指導老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活動紀錄暨檢討報告表提交推行委員會備查。
(二)推行委員會應對課後社團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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